
注射用紫杉醇是一种重要的抗肿瘤药物,主要用于治疗多种恶性肿瘤。该药物于2005年获得美国FDA批准,首个适应症为转移性乳腺癌,随后扩展至非小细胞肺癌和胰腺癌等。2008年,注射用紫杉醇以商品名Abraxane在中国获批进口。本文将详细介绍注射用紫杉醇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
注射用紫杉醇适用于在联合化疗失败后或辅助化疗后6个月内复发的转移性乳腺癌患者。既往治疗应包括蒽环类药物,除非临床上有禁忌。推荐剂量为260 mg/m²,历时30分钟静脉注射,每3周一次。
注射用紫杉醇与卡铂联合使用,作为一线治疗,适用于无法接受根治性手术或放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推荐剂量为100 mg/m²,在每21天疗程的第1、8、和15天,历时30分钟静脉注射。卡铂需在每个周期第1天注射用紫杉醇输注后立即使用。
注射用紫杉醇与吉西他滨联合使用,作为一线治疗,适用于转移性胰腺腺癌患者。推荐剂量为125 mg/m²,在每28天周期的第1、8、15天,历时30-40分钟静脉输注。吉西他滨需在每个周期第1、8、15天注射用紫杉醇输注后立即使用。
严禁与其他紫杉醇制剂相互替代。注射用紫杉醇与其他紫杉醇产品具有不同的剂量和用药说明。输注期间需密切监测输注部位是否出现外渗或药物浸润。将注射用紫杉醇输注时间限制在30分钟内可降低输液相关反应的风险。对曾发生注射用紫杉醇严重超敏反应的患者应考虑预处理。对发生严重超敏反应的患者禁止再次使用。
注射用紫杉醇的严重骨髓抑制(主要为中性粒细胞减少)具有剂量依赖性。使用注射用紫杉醇治疗期间需通过频繁全血细胞计数监测中性粒细胞和血小板水平:乳腺癌患者需在治疗第1天监测,肺癌及胰腺癌患者需在第1、8、15天监测。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00/mm³的患者禁用。治疗中若出现严重中性粒细胞减少(<500/mm³持续≥7天),乳腺癌和肺癌患者需减量;胰腺癌患者需暂停治疗直至中性粒细胞≥1500/mm³或血小板≥100,000/mm³。
对于中重度肝损伤患者需调整起始剂量:中重度肝损伤患者起始剂量建议中度肝损伤(AST<10倍ULN且总胆红素1.5-3倍ULN):乳腺癌200 mg/m²,非小细胞肺癌80 mg/m²,胰腺癌不推荐;重度肝损伤(AST<10倍ULN且总胆红素3-5倍ULN):乳腺癌200 mg/m²,非小细胞肺癌80 mg/m²,胰腺癌不推荐;AST≥10倍ULN或总胆红素>5倍ULN:所有适应症均不推荐。肝功能不全患者需密切监测骨髓抑制毒性。
为了预防发生过敏反应,在紫杉醇治疗前12小时和6小时均分别口服地塞米松20 mg,治疗前30~60分钟肌注或口服苯海拉明50 mg,静注射西咪替丁300 mg或雷尼替丁50 mg。单药剂量为135~200 mg/m²,历时3小时静脉滴注。
注射用紫杉醇含有人血白蛋白成分,存在极低传播病毒性疾病和克雅病的风险,但尚未发现实际案例。使用过程中需密切监测患者可能出现的严重神经病变、脓毒症、肺炎等不良反应,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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